■撰文 彦清
“感谢法院对我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及建议……”近日,在收到海盐法院发出的《企业风险提示函》后,某环境服务公司迅速回复,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并对海盐法院表示感谢。
此前,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时,与熊某停在路边的环卫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将环卫人力三轮车停放在路边,妨碍他人车辆通行,其行为存在过错,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因伤产生了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随后,他将熊某所在的这家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之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黄某的损失,应由浙江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该案经过调解,由这家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黄某赔偿65万元。最终,款项于案件调解结束后7天内履行完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这家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部分员工由于作业中未及时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也曾遇到过类似事故。如果不及时防范,该公司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经营管理漏洞,海盐法院向该公司制发《企业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控意识。该风险提示函建议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对内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及应急机制,落实规范的岗位作业培训,提升员工法律意识;对外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好相关环卫车辆作业停放点。
收到《企业风险提示函》后,该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及时研究,采纳建议后出台相应机制,并承诺将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法律意识,同时要求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岗位作业。此外,该公司将加强员工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